2006年4月1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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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举报环境污染有哪些途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欲举报环境污染,除可以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还可以拨打部分设区市环保局受理中心的举报电话(宁波:87112403;温州:88362439;嘉兴:2159854;湖州:2668537、2668550;绍兴:5138417;金华:2236526;舟山:2025210)。也可以拨打省环保局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571—28869191或28869111;或者通过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http://www.zjepb.gov.cn/)“环境信访”举报。
    
    问:面对污染侵害,你怎么办?
    答:我国环保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如果你受到污染侵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受到污染侵害,然后可以请求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渔业污染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处理。如你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三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